(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發布公開招聘公告;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備案公開招聘結果;
(八)辦理進人手續;
(九)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一般于年初編制,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按職責分工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公開招聘方案應當包括: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招聘人數、招聘時間、招聘方式、報名方法、招聘結果公示方式、投訴舉報方式及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資格條件應當根據崗位需要科學合理設置,不得設置指向性或者歧視性條件。專業名稱可以參照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或者教育部門的專業目錄確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組織面向特定人群的定向招聘。
招聘方式中如有筆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優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